论应受刑罚惩罚性的犯罪论地位——从犯罪特征到犯罪成立条件
中国刑法理论对应受刑罚惩罚性一直停留在其是否为犯罪的特征乃至本质特征的争论上,这便模糊了应受刑罚惩罚性的犯罪论地位.应受刑罚惩罚性是否应为犯罪的特征乃至本质特征,应立足于其在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中的作用来解答,而立足于对犯罪成立的作用以及对刑事政策的贯彻的作用,应受刑罚惩罚性是否应为犯罪的成立条件乃至"总条件"这一问题也将得到解答.犯罪的特征乃至犯罪的本质特征与犯罪的成立条件乃至犯罪成立的"总条件"共同说明着应受刑罚惩罚性的犯罪论地位.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犯罪论地位最后是由其刑法价值所决定的.
犯罪特征、犯罪成立条件、犯罪成立体系、应受刑罚惩罚性、犯罪本质
DF6;D91
2010-04-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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