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受贿罪视域下的版面费行为——兼对《版面费行为不构成单位受贿罪》一文之回应
站在刑法的立场,法益就是为法律所保护而被犯罪所侵害的利益.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单位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一种复合型的法益,它包含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管理正常活动和这些主体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这些主体在正常履行职务时不会侵害的经济权益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以法益论为分析的视角,版面费行为侵害了单位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应当构成单位受贿罪,认为版面费行为未侵害单位受贿罪法益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刑法谦抑的品性并不排斥刑法对版面费行为的介入,而立足于犯罪应防论的立场上,刑法介入对版面费行为的规范是防范和应对相关犯罪发生的客观需要.
版面费、单位受贿罪、法益、刑法介入
D92;DF6
2010-03-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