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庭审权利的退与进
将被害人定位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悖公力救济为主的刑诉法发展的历史潮流,偏离被害人保护的国际立法与司法趋势,损害控辩平等诉讼结构的平衡,模糊庭审广场化和剧场化的界限,抹去不同类型被害人之间的实质区别.因此应该在立法上将被害人从当事人地位合理抑制,但在审前程序、量刑程序以及实体补偿上的加强.首先应建立被害人分类制度,限制被害人起诉、上诉、申诉权,加强对被害人的程序保障与权利救济,如侦查阶段申请相关司法机关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权利、申请法院调查权、庭审中参与量刑权等,着重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被害人、当事人、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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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1
2010-0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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