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证据的种类
我国法律关于八种证据的规定存在证据观混杂、类和种混杂、科技用语与证据学用语混杂等问题,特别是证据观混杂对证据学有全局性的影响.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划清三条界限:一是实体过程同程序过程的界限;二是证据同证据资料的界限;三是证据同证明的界限.划清三条界限后即可看清,实质证据观是正确的,形式证据观是错误的.证据只有三种,即:物证、书证、人证.古今中外均不存在第四种证据.
形式证据观、实质证据观、证据、证明、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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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D92
2010-0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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