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行为犯既遂后"中止"探讨

引用
行为犯,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在其行为完成后,也就是完成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构成要件后,仍然客观存在着行为人主动消除危害社会客体的反悔行为,对这种行为我们应该怎样界定?如作为一种新的中止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又应该怎样协调各原有理论?把其固定为一种新的中止制度实为必要.

行为犯、既遂、中止

DF6;D91

2010-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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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

1007-9017

11-3891/D

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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