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论对向犯的处罚范围——以构成要件观念为中心

引用
对于刑法分则不予处罚的对向性参与行为,能否结合总则关于教唆和帮助犯的规定进行处罚?对此,有立法者意思说、实质说和折中说的争论.如果形式化地看待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可能会得出对参与者需要定罪处罚的结论.但如果坚持(定型化)构成要件观念,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实质地判断行为的危害性,对参与者原则上就不能以共犯论处.

对向犯、构成要件观念、处罚范围

D92;DF6

2010-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25-29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中国刑事法杂志

1007-9017

11-3891/D

2009,(10)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