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向犯的处罚范围——以构成要件观念为中心
对于刑法分则不予处罚的对向性参与行为,能否结合总则关于教唆和帮助犯的规定进行处罚?对此,有立法者意思说、实质说和折中说的争论.如果形式化地看待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可能会得出对参与者需要定罪处罚的结论.但如果坚持(定型化)构成要件观念,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实质地判断行为的危害性,对参与者原则上就不能以共犯论处.
对向犯、构成要件观念、处罚范围
D92;DF6
2010-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25-29
对向犯、构成要件观念、处罚范围
D92;DF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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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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