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交叉案件管辖问题研究
民刑交叉案件管辖专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在直接受理民刑交叉案件上的权限划分.我国目前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具有管辖模式的多样性、司法理念的重刑性、适用范围的局限性和判断标准的抽象性等特征,因而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程序启动的困境和实体裁判的困境.民刑交叉案件的管辖应坚持司法平等、司法民主、司法科学的现代法治理念,重构后的管辖模式应为"刑民并行"为主."先刑后民"和"先民后刑"并存,还有必要建立民刑交叉案件管辖冲突的解决机制.
民刑交叉、管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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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D91
2009-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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