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范用语的普通化理解现象探析——以刑法条文中"罪、犯罪及犯罪分子"为例证
法律规范是用来调整人们日常行为的规范,应尽可能使用普通用语.不仅如此,在面对规范用语的时候,有时需要从普通意义上去理解,这就是所谓"规范用语的普通化理解"现象.对于我国刑法中多次出现的"罪"、"犯罪"及"犯罪分子"等规范用语,不应机械地套用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从规范意义上将其理解为是指经过法院依法判决的犯罪行为及犯罪人,而应当从普通的意义上来进行解释,将其理解为裸的事实行为,以及实施了该事实行为的人.
规范用语、普通化、罪、犯罪及犯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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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D9
2009-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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