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可罚的使用盗窃
使用盗窃的可罚性基准不是主观的非法占有目的,而是客观的实质损害.使用盗窃的可罚性应以相当的利用可能性妨害作为判断标准,相当的利用可能性妨害须综合盗用时间的长短、使用盗窃的对象、财物的保存状况等因素来判定.司法解释对偷开机动车辆的部分定性结论存在疑问,不必对使用盗窃单独设罪,但是应对使用盗窃设.立专门的处罚规定.
使用盗窃、可罚性、利用可能性妨害
D9 ;D92
2009-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54-61
使用盗窃、可罚性、利用可能性妨害
D9 ;D92
2009-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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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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