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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可罚的使用盗窃

引用
使用盗窃的可罚性基准不是主观的非法占有目的,而是客观的实质损害.使用盗窃的可罚性应以相当的利用可能性妨害作为判断标准,相当的利用可能性妨害须综合盗用时间的长短、使用盗窃的对象、财物的保存状况等因素来判定.司法解释对偷开机动车辆的部分定性结论存在疑问,不必对使用盗窃单独设罪,但是应对使用盗窃设.立专门的处罚规定.

使用盗窃、可罚性、利用可能性妨害

D9 ;D92

2009-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5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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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

1007-9017

11-3891/D

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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