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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隐匿、遗弃被害人的罪名分析——对"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质疑

引用
从侵害法益的方式、因果关系的形式来看,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利用过失致被害人受伤的状态而排除被救助的可能性,增大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性,具有作为犯的特征.其主观罪过是明知被害人不被发现会死亡,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积极追求的直接故意.因此,该行为是(直接)故意杀人罪,而不能根据被害人的伤亡结果而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值得商榷.

交通肇事、隐匿、遗弃、故意杀人罪

D9 ;D92

2009-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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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

1007-9017

11-3891/D

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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