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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假币罪若干问题探究

引用
作为假币犯罪体系之中的兜底罪名,持有假币罪的犯罪客体是货币的法定发行权、法定地位和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秩序;犯罪对象理应包括伪造和变造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持有"实质上是一种状态.只要能够证明现实地持有较大数额的假币,就足以认定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明知"属于状态故意,只要能够根据基础事实合理推定主观上是明知,就足以认定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持有假币罪、兜底罪名、状态、状态故意

D9 ;D92

2009-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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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

1007-9017

11-3891/D

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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