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听证式审查逮捕论"——兼论审查逮捕方式的改革
"听证式审查逮捕论"的论证思路与方式并不足以证成听证方式在中国语境下更能促成审查逮捕制度的合理性.我国目前司法资源的配置状况、逮捕的证明标准、审查逮捕制度内含的侦查监督职能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实际听证能力,决定了在现阶段并不适合推行听证式的审查逮捕方式.审查逮捕方式的改革,应当在客观认识审查逮捕制度运行效果的基础上,立足于中国实际的司法语境与已有的制度资源,进行有针对性地制度调整.
审查逮捕制度、审查方式、听证式审查、制度改革
D92;DF7
2008-1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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