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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来源的反思与重构

引用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对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只是从形式上进行了规定,并没有从实质上作出进一步的限制.这就容易导致作为义务在司法实践中范围不明确,认定界限模糊.应当引入实质作为义务概念,通过形式作为义务与实质作为义务相结合,构楚一种递进、收缩式的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来源.

不纯正不作为犯、形式作为义务来源、实质作为义务来源

D92;DF6

2008-1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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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

1007-9017

11-3891/D

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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