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来源的反思与重构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对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只是从形式上进行了规定,并没有从实质上作出进一步的限制.这就容易导致作为义务在司法实践中范围不明确,认定界限模糊.应当引入实质作为义务概念,通过形式作为义务与实质作为义务相结合,构楚一种递进、收缩式的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来源.
不纯正不作为犯、形式作为义务来源、实质作为义务来源
D92;DF6
2008-1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33-39
不纯正不作为犯、形式作为义务来源、实质作为义务来源
D92;DF6
2008-1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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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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