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17.2007.05.003
监督过失理论及其对过失主体的限定——以法释[2007]5号为中心
监督过失理论虽然偏重于结果避免义务,但是仍然必须兼顾结果预见可能性与信赖原则的适用.监督过失中的监督关系包括了从属性的监督关系与平行性的监督关系,因此应该根据监督关系的纵横两大层面来合理界定监督义务的过失主体.[2007]5号司法解释对监督过失理论进行了大量的适用,但是在对"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进行内涵界定时遗漏了平行关系的监督主体,因而有欠周全,应该加以补充;对过失共犯的非直接承认导致了监督主体在刑罚分配上的模糊性,应该明确以共犯成立为基础进行责任的分担;风险社会导致监督主体适用有扩大倾向的同时,应通过信赖原则进行相应的收缩与限制.
监督过失、共同注意义务、过失主体、司法解释
D9(法律)
2007-12-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2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