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7-9017.2007.04.008

审判对象变更机制述评

引用
"审判对象变更"是建立在诉审分离为基础的诉讼主义语境下的概念及命题.审判对象发生合理的变更,主要基于"起诉变更主义"和"法官职权主义"两种思路,表现为起诉变更和变更罪名两种典型机制,并分别呈现了控诉主导型与司法控制型、实体限制型与程序规制型的模式分野.然而,模式分野的背后蕴涵着一些共同的制度规律,审判对象变更机制普遍区别对待了控诉方与法官两种主体、事实与罪名两种对象、隐性与显性两种形态以及追加、变更与撤回等若干方式.审判对象变更机制的实质,是基于审判对象发生作用的内在机理,合理控制审判对象发生变更的可能性与正当性,有效防范任意变更审判对象的现象,保障被告人的防御利益及审判程序利益.

审判对象、起诉变更、变更罪名、模式分野

D9(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06JC820017

2007-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5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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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

1007-9017

11-3891/D

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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