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17.2007.03.016
论被害人的民事赔偿先行起诉权
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难以保证被害人之损害得到及时有效赔偿.应当通过修改立法赋予被害人民事赔偿先行起诉权,即在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前,允许被害人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这样可以摆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带来的种种限制,保证被害人最大限度地实现其求偿权.先行做出的民事判决对后行的刑事判决没有既判力,因此民事程序前置不会影响刑事审判的正常进行.由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低于刑事诉讼,被害人有能力在先行的民事诉讼中完成举证责任.然而一旦败诉,即使后行的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罪成立,被害人也只能接受民事诉讼败诉的后果,这是其选择行使先行起诉权必然承担的风险.
被害人、民事赔偿、先行起诉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D9(法律)
2007-06-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9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