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17.2007.03.011
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敲诈勒索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使用胁迫手段,对他人施以精神强制,从而获取其交付的财物.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如果借权利行使之名,行恐吓取财之实,则完全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即使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但行使权利的"胁迫手段"缺乏社会相当性,则该手段本身仍然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敲诈勒索罪、胁迫、权利行使、相当性
D9(法律)
2007-06-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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