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17.2007.03.006
刑法中的人格问题初探——兼评人格刑法学
人格刑法学克服了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过于强调行为或行为人的缺陷,调和了二者之间的矛盾,将行为和行为人有机地结合起来.它立足于对人格的研究,主张考察犯罪时,将行为人的行为置于首位,同时对行为背后的人格予以关注.将行为责任和人格形成责任结合为人格责任,以此作为刑罚适用的依据.人格的综合性和整合性决定其在定罪量刑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把人格作为出罪的依据并不是否定人身危险性作为出罪依据,而是扩大出罪的影响因素,把人身危险性中所没有而人格中所包含的因素考虑进去.在量刑中,以社会危害性为主要依据,人格可以作为次要依据对犯罪人从重、从轻、减轻处罚起作用.
人格、责任、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定罪、量刑
D9(法律)
2007-06-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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