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17.2006.05.013
对检察机关批捕权废除论的质疑——兼论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的正当性
检察机关批捕权废除论存在着三方面的认识误区:首先,国际人权文件并未将批捕权的行使主体限定为法院,而是为检察机关预留了空间;其次,令状签发程序并非诉讼程序,其对签发主体中立性的要求明显低于司法救济程序;最后,应当在本土的司法体制语境中考察检察官的中立性问题.
批捕权、国际司法准则、检察机关
D9(法律)
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200305
2006-1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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