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17.2006.03.003
关于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续)
将犯罪客体与行为对象加以区分,犯罪客体不是具体的人或物,并不违反哲学原理.说马克思1842年的著名论断是传统犯罪客体理论形成的理论根据,其证据尚不充分.依照马克思主义的利益观,利益是一个关系范畴,用它作为犯罪客体的内容,难以避免法益概念的精神化.保护客体、犯罪客体与侵害客体各有其含义的规定性,使用时应注意场合.
1842年著名论断、法益概念的精神化、保护客体、犯罪客体
D9(法律)
2006-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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