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17.2005.03.013
论刑事诉讼中的单位作证
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在我国特有的文化和社会环境中扮演着特别而又重要的角色,在经济、文化、司法领域从事着积极的活动.在刑事案件中,对于某些事实由单位出具证明材料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象民事诉讼法那样明文规定单位的作证资格和法律地位.笔者认为,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忽视甚至排除、否定单位在刑事诉讼证明中的作用是不客观的法律,应当赋予单位证人的资格.
单位作证、作证能力、单位意志、证据资格
D9(法律)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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