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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9017.2005.03.004

刑法当然解释论

引用
@@ 刑法第125条规定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但近来新疆"东突组织"人员开始非法制造大炮,司法机关也破获了几起此类案件,对此类案件的处理遇到刑法上的困难,因为刑法规定有非法制造枪支罪,但并未规定非法制造大炮罪,对此类案件的犯罪人能否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定罪处罚?有人主张定非法制造枪支罪,并认为这是当然解释,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对此,学界的意见颇不一致,没有形成通说.本文拟对刑法中的当然解释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抛砖引玉.

刑法规定、解释论、非法制造、枪支、当然解释、案件、司法机关、法定原则、东突组织、定罪处罚、刑法第、犯罪人、爆炸物、运输、邮寄、学界、新疆、人员、破获、买卖

D9(法律)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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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

1007-9017

11-3891/D

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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