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17.2005.02.004
论胁从犯不是法定的独立共犯人
我国刑法理论按作用标准划分了主犯、从犯、胁从犯三种法定的独立共犯人.然而,如果通过逻辑学和共同犯罪原理对胁从犯的立法定义进行剖析,便会发现,"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指共同犯罪的法定量刑情节,并非法定的独立共犯人.首先,我国现行刑法典没有从正面为胁从犯概念正名,胁从犯的生成只是刑法理论的一相情愿.其次,主犯与从犯两个概念在逻辑关系上是一对相互矛盾的概念,二者的外延之和已经完全涵盖了"犯罪"这一邻近属概念,胁从犯在作用分类法中没有自身的立足之地,只能渗透到主犯或从犯之中.最后,胁从犯的"被动性"决定了主观故意的间接性,司法部门仅凭借主观因素界定被胁迫犯,必然导致立法与司法的脱节.
胁从犯、共同犯罪、共犯人
D9(法律)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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