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17.2005.01.014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解不诉探讨
@@ 未成年人犯罪逐年增加和犯罪低龄化问题是当前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已引起各国的重视.如何针对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及思维阅历等特点,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方式,实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目的,已成为各国法律理论与实践部门广泛研究的课题.近年来,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上,许多国家在司法制度上,一个显著特点是在刑法理念方面从惩罚主义向保护主义发展,正在推行或试行具有人性化、社会化的行刑处罚制度.如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社会服务令、行刑社会化、恢复性司法等.这些制度和理念近年被学者介绍到我国,许多理论工作者和实践部门的同志也在思考研究,有些地方还进行了探索性借鉴试用.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能,处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如何贯彻"预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有很多问题需要创新思路,学习借鉴国外有益理念和制度.基于此,我们就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设立刑事和解不起诉制度作一探讨.
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案件、不起诉制度、检察机关、预防为主、审查起诉阶段、行刑社会化、刑法理念、理论工作者、恢复性司法、犯罪低龄化、学习借鉴、刑事和解、心理生理、思考研究、司法制度、实践、社会治安、社会服务、履行职能
D9(法律)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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