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17.2004.03.006
金融诈骗罪的立法重构--从非法占有目的谈起
无论是从语义规则,立法技术,还是从立法者对金融诈骗罪的体系安排、客体设置上来看,金融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都是包含"非法占有目的"的.但这一目的要件的存在,却导致了司法诉讼证明的困境,既不利于金融秩序的稳定,也不利于严格执法、保护人权.针对这一问题,笔者建议,从立法上着手,将金融欺诈犯罪设置为行为犯的立法模式,以从根本上摆脱司法困境,有效打击金融欺诈犯罪.
金融诈骗罪、诉讼困境、立法完善
F8(财政、金融)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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