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17.2004.02.002
社会危害性再审视
@@ 在我国刑法学理论中,社会危害性是一个最基本的范畴.犯罪概念、犯罪构成乃至整个犯罪论体系都是由此构建,可以说,社会危害性理论是整个刑法学的基石.然而,恰恰是这一基础性概念,目前却受到来自一些刑法学者的严峻挑战,对其质疑主要集中在: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吗?它能提供界定犯罪的明确标准吗?它与罪刑法定原则能相容吗?这些问题都迫切需要刑法学者做出回答,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刑法学科学理论的建构,而且关系到刑事法治的发展.在此,笔者不揣学力之浅薄,也试图对这些问题作一探讨,其中可能存在一些谬见,且供方家批判.
危害性、刑法学者、犯罪的本质特征、学科学理论、刑法学理论、犯罪论体系、刑事法治、明确标准、犯罪概念、犯罪构成、法定原则、学力、批判、建构、基础、构建、范畴
D9(法律)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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