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17.2003.06.008
论我国刑法贿赂罪贿赂范围的重新定位--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要求为标准
在抽象意义上,贿赂罪中贿赂的范围从来都不是固定不变的,其”宽窄”的取舍最终取决于社会生活的发展状况;然而,在具体意义上,法条如何准确地把握和反映社会生活的需求,对立法者来说又确实是困难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虽然并非专为”反腐败”而出台,但却为推动我国”反腐败”刑事立法的进步,扩张刑法上贿赂的范围,从而加大刑法打击贿赂犯罪的力度,提供了契机.
公约、贿赂范围、重新定位
D9(法律)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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