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17.2003.04.008
寻衅滋事罪研究
"随意"是寻衅滋事罪的核心要素,这一要素包括主观随意和客观随意两个方面,只有在把被害人置换为其他人时行为人仍会滋事、把行为人置换为其他人时其他人不会滋事并符合有关客观表现时,才能认定随意的存在.本罪的危害程度应为较轻的程度,司法解释应该明确对之作出相应规定.最后,在可置换意义上,本罪的行为对象都是不特定的;如果从犯罪意图与行为对象产生的先后顺序的角度看,本罪的对象包括特定与不特定两种类型.
寻衅滋事、随意、双重置换规则、重结果
D924(中国法律)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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