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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9017.2003.04.006

以借据为侵害对象的犯罪行为定性研究

引用
@@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资金借贷日益增多.这一方面大大促进了民间闲置资金的流转,加快了商品的生产和交换,有力地补充了国家金融市场的不足;另一方面,由于民间借款合同大多仅以债权人单方持有、债务人单方签名的简单借据等为凭证,一般并无公证和其他见证,出现了一些以借据为侵害对象或者侵害手段的违法犯罪,威胁和侵犯到了公民的财产权利甚至人身安全,扰乱了民间借贷市场的秩序和社会秩序.

侵害对象、犯罪行为、定性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间资金、社会秩序、闲置资金、违法犯罪、人身安全、金融市场、借款合同、借贷市场、财产权利、债务人、债权人、生产、商品、侵犯、签名、凭证

D924(中国法律)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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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

1007-9017

11-3891/D

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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