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17.2003.03.007
破坏珍稀植物犯罪的司法实务考察
根据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344条的修改,作者在分析了该条修订背景和所蕴含的价值选择后,从实践角度指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物种及其制品是破坏珍稀植物犯罪的犯罪对象,地方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可有条件地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部分非天然生长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也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在确定破坏珍稀植物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起点时,数量指标不宜过大.
珍稀植物、立案标准、犯罪对象
D9(法律)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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