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17.2002.05.003
犯罪构成视野中的行为概念--兼谈"犯罪"认定的观念指导
传统刑法理论对"危害行为"概念的界定实际上只是对现实生活中犯罪行为"原型"的简单实然描述,这与它作为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之一的地位是不相符的.犯罪构成是立法者从众多犯罪行为原型中抽象出的并体现其利益与价值观念,作为评判行为是否具有"犯罪性"的"模型"或最低度的条件.因此,四大要件只能表征各自不容交叉的特定涵义."危害行为"只是自然意义上的"身体动静".故而其表述是欠妥的,宜更改为"行为要件".同时,在犯罪构成评价前探求一种前置的行为概念--"行为事实",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犯罪行为"是违反刑法规范的身体动静.
犯罪构成、模型、行为事实、行为要件、犯罪行为
D9(法律)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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