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17.2002.04.002
论刑法修正案--兼谈刑事立法权之划分
刑法修正案和刑法典,是形式上的同一和内容上的替代关系,刑法修正案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均取得了刑法典的效力,但是修正案的通过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而刑法典的通过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者的通过主体发生错位,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以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刑法,由此揭示出一个隐藏的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和补充刑法,在根本上违反宪法,基于此,笔者对刑事立法权限的划分提出合理的建议.
刑法修正案、司法适用、立法权
D9(法律)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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