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17.2002.01.009
论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客体为我国的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发展的对象既可是中国公民,也可是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主体为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中国公民也可构成本罪主体;主观方面只限于直接故意.在司法认定中,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以及对被发展人员正确适用法律问题.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构成特征、司法认定
D9(法律)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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