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17.2001.06.016
如何认定非法传销行为的性质
@@ 一、案情介绍
被告人宋鸣键为进行传销活动,于1998年11月18日通过被告人朱欢荣注册成立上海键搏商贸有限公司.同年11月24日,被告人盛炯、费林平、朱欢荣为参与传销活动而分别向键搏公司投资,成为该公司股东.四名被告人采用凡在键搏公司购买一套价值人民币980元至1200元的产品者,即成为公司业务员,业务员每传销一套产品可得"直销奖"、"分红奖"、"网中网奖"等方式组织传销.1999年2月,被告人蒋守宏、沈红梅为参与传销,亦分别投资而成为键搏公司股东.上述六人组成了键搏公司董事会,由被告人宋鸣键担任董事长,负责全面工作,被告人蒋守宏担任总经理,负责财务等工作,其他被告人均为副总经理.
非法传销、行为、被告人、公司股东、传销活动、参与传销、总经理、业务员、公司董事会、公司投资、产品、网中网、人民币、董事长、组织、组成、注册、直销、上海、商贸
D9(法律)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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