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17.2001.05.015
论共犯口供的证明力
@@ 案例
2000年5月28日晚,社会青年甲、乙、丙、丁(年龄均为18岁)从舞厅回家经过某软件商店的存货仓库.甲提议:"我白天见这仓库里放了很多光盘,我们去搞一些来卖吧."乙、丙、丁随即附和.四人趁着夜深人静,用钢管撬开仓库大门,各自拿了两箱电脑软件.甲离家较近,所以很快搬了软件回到家里.
共犯口供、电脑软件、仓库、用钢管、舞厅、商店、青年、年龄、光盘、大门、存货、案例
D9(法律)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07-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