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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9017.2001.02.015

村委会、村支委的行为能否构成滥伐林木罪

引用
@@ 一、案情介绍 1998年5月,江西省大余县黄龙镇政府分配给大龙山村商品木材110立方米采伐指标.同年六月,大龙山村分配给被告人李发良45立方米采伐指标(其中5立方米系他人转让给李),分配给被告人黄永红10立方米采伐指标.在此期间,村里部分拿到砍伐指标的村民(包括两被告人)反映,按一个立方米的砍伐指标砍一个立方米的木材要亏本.1998年7月22日,村主任李发明(系李发良之兄)和村支部书记邱隆荣主持召开大龙山村委会会议决定:有木材砍伐指标的,每立方米收取山价款50元至120元,无砍伐指标的,每立方米收取山价款100元至170元.

村委会、行为、构成、立方米、采伐指标、被告人、砍伐、山村、商品木材、龙山、支部书记、政府分配、会议决定、江西省、大余县、转让、黄龙、发明、案情

D9(法律)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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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

1007-9017

11-3891/D

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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