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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9017.2001.01.015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是否适用自首

引用
@@ 一、案情简介 1999年4月30日夜,被告人王某(男,16周岁)骑着自行车,携带铁榔头、旋凿等作案工具,尾随一单身骑自行车的女青年沈某至一偏僻小路,尔后猛然上前用铁榔头敲向沈的后脑,并将沈拦截,欲对沈实施强奸,因沈极力反抗,呼救而未能得逞,后即骑自行车逃跑.被害人沈某回家后告诉了父亲,后由其父用手机向公安派出所报案,并向警方描绘了作案人的体貌特征,还提供了作案人骑自行车和使用铁榔头这一线索.接报后,警方即派员在案发地点附近搜寻,至一小桥上发现一男子坐在桥栏上休息,边上停放有自行车,上前检查时发现该男子与被害人父亲报案时提供的作案人体貌特征较相符合,并发现其自行车书包架上有一把铁榔头,遂将其带回派出所盘问,王某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被告人、行为、骑自行车、作案人、体貌特征、自行车书包架、公安派出所、被害人、作案工具、男子、父亲、犯罪事实、报案、女青年、小路、线索、手机、强奸、检查、呼救

D9(法律)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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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

1007-9017

11-3891/D

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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