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060/j.issn.2095-7939.2022.03.010
司法鉴定人的客观注意义务 ——基于鉴定材料的视角
鉴定材料是鉴定人开展鉴定活动的前提.根据相关规定,在民事司法中,鉴定材料由委托人即法院负责,但在一些案件中,法院明显缺乏审查鉴定材料的技术能力,也无法根据鉴定材料提出恰当的委托要求.与此相反,鉴定人具备审查鉴定材料的专门知识和技术优势.为了保证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帮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与解决当事人纠纷,鉴定人有必要对鉴定材料承担一定程度的客观注意义务.为了避免鉴定人审查鉴定材料的过重负担,不宜对其设置约束机制,而应当以正向激励的方式,平衡法院的法定审查责任与鉴定人的客观注意义务.
司法鉴定人、客观注意义务、鉴定材料
D918.9(法学各部门)
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庆市教委科技项目;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四川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层司法能力研究中心一般课题;四川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层司法能力研究中心一般课题
2022-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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