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060/j.issn.2095-7939.2020.03.004
被害人因受骗而同意的出罪根据及效力判断
被害人同意阻却犯罪成立的根据,并非是相应法益失去了"要保护性",而是"规范允许下自我决定权的彰显".法益关系错误说立足于"理性人"基础之上,并非是解决被害人同意有效性的普适性理论,而只是提供了规范允许下法益主体的同意是否基于真实自由意志的形式标准.法益关系错误说后应进行形式转向,以弥补理论的缺陷与不足.在被害人因受骗而同意的场合,同意是否有效应当以出罪根据为指导,通过依据法律的规定和法理进行规范判断、细化特定场合基础上法益关系错误的判断和对法益关系错误进行综合形式判断三个层次进行.在规范保留同意的场合,应当依照法律和法理判断;在规范允许同意的场合,依次进行法益关系错误判断和综合形式判断,以确定是否真实地彰显自由意志.
被害人同意、欠缺法益保护必要性、法益关系错误、同意任意性
D924.3(中国法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8年度博士创新教育计划编号:201810732
2020-07-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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