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新加坡投资法律制度概况

引用
一、新加坡法律体系<br>  新加坡的政府施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制度。三权分立有相互制衡,从而制止任何一种权利的滥用。<br>  (一)立法<br>  新加坡在1959年取得自治之后,沿袭英国政府遗留的国会政府制度。该制度主要特点是:政府是以人民的意愿为基础。由于人民的意愿是国会的基础,所以国会至上,国会是国家权利的来源,是主要的立法机关。国会是新加坡主要的立法机关,由民选的国会议员及总统特别委任的非民选的官方议员组成。民选议员共享有78个民选议席,包括单选区议席和集选区议席代表。官方议员是由国会议员提名、有发言权但无投票权的议员,他们都是曾经为国家立功的公务要员,以及在科学、文学、商业、专业或社团等领域的人士,他们代表各行业和社群的利益。少数民族权益总统理事会是由总统根据总理的推荐委任的,其主要职责是向国会或政府提供关于种族或宗教团体的咨询或报告。大多数的法案必须先提交理事会批阅,才送交总统审批。设立理事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新加坡所制定的法律公平的对待各种族的权益,而不偏袒任何一个种族或者对任何一个种族有欠公平。

法律制度、新加坡投资、投资法律

D996.4;F125.533.9;F832.48

2013-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24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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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资(下半月)

1004-8146

11-3073/F

2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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