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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私募基金规范的缺陷及其对策--基于《合伙企业法》和《证券法》的分析

引用
私募基金在我国是一个新兴事物,在募集对象、信息披露、设立程序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不利于其快速发展。针对于此,我们认为应从立法角度出发,对相应不足进行完善,以期平衡投资人和发起人之间的利益,促进私募基金的发展。

私募基金、投资对象、信息披露、备案制

D922.287;F275;F830.91

2013-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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