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8146-B.2012.06.121
官吏渎职罪与中国传统法律“明主治吏不治民”特征的形成
“明主治吏不治民”,即法律重心和主体是是官吏法特别是惩处官吏渎职罪之法;中国传统法律的发展演变是对加强官吏治理的回应,或曰“以律治吏”是中国传统法律发展的动力.此乃中国传统法律区别于世界上其它法律传统的最重要的特征.此论点自我2002年系统提出(见《“明主治吏不治民”:传统中国法律中的官吏渎职罪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以来已渐获学术界广泛认同.本文旨在讨论中国古代早期官吏渎职罪法律的肇始和演变,揭示中国传统法律“明主治吏不治民”特征的缘起.
官吏渎职罪、以律治吏、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D920.0;G239.22;J527
2012-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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