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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8146-B.2010.12.132

关于《保险法》中保险标的转让的探讨

引用
在财产保险经营实务中,关于保险标的发生转让后,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后的索赔问题,新<保险法>做出了新的、明确的规定.本文结合现行<保险法>,对2010年9月7日<中国保险报>所载文章<保单及时过户,免去后顾之忧(下)>的观点进行商榷.

保险法、保险标的、转让、保险金请求权

F832;D922.284;TU71

2011-03-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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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8146

11-3073/F

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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