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8146-B.2010.10.148
论以委托理财名义收受贿赂的犯罪
在司法实践申,受贿人以要求行贿人帮助委托理财为名收取贿赂的犯罪由来已久.由于当前这种犯罪方式逐渐愈演愈烈,"两高"在<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对此问题予以明确解释,以便能够通过司法解释的确立对此类犯罪的有效打击提供指导和帮助.在认同"两高"这一积极做法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意见>申的相关规定由于语言表述不严谨而造成在实践中出现理解的歧义和争议.也正因为这些歧义和争议的存在,而对实际办案的结果产生了一些不利影响.为了统一司法,树立法律权威,对<意见>中的规定应予再次细化,从而使之真正成为司法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活动中效力明确的法律依据.
委托理财、受贿、改良建议
D925.2;D630.9;TP393.08
2011-0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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