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8146-B.2009.01.067
海上拖航非合同当事人间混合过失损害赔偿的法经济学归责方法和预防激励
在海上拖航过程中,拖船和被拖船为一方、第三人为另一方,他们作为非合同当事人无论何方发生了过失损害,根据混合过失归责方法尤其是特别参考了如果非合同当事人未达到了法定预防标准,从而就可以认定应由双方共同按比例承担过失损害赔偿责任;并且通过具体分析可知,无论是加害方还是受害方作为一个风险中性、理性和自利的人都会被激励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来避免承担损害成本.
海上拖航、非合同当事人、过失损害赔偿、预防激励
D926.34;F069.9;X915.4
2009-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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