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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0991.2023.04.027

郭宏伟: 两种情况下的责任承担

引用
对于高空抛坠物事件中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承担,我认为应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考量: 无具体侵权人时 无具体侵权人时,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认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承担

D923;F270;F832.3

2023-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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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业管理

1671-0991

11-4669/TU

2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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