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1-0991.2018.09.023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法理探析

引用
最近,关于“建设单位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情况下,有无权利再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问题在朋友圈引起热议.大家众说纷纭,主要分为两派,其代表性观点陈列如下:一种观点认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应视为法律授权条款,建设单位因此可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另外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另一种观点认为,业主买房前需要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确认,建设单位不经业主同意无权擅自改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各援引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地法院的司法判决,最终也无法形成统一意见.对于以上争论问题,既没有非常明确的法律规定可援引,也无成熟的理论成果可借鉴.基于作者在物业管理当中的实践与思考,本文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法理视角予以推演,探讨和解决因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而产生的诸多问题.

2018-1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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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业管理

1671-0991

11-4669/TU

20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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