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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0991.2018.04.022

网传“8种情形可拒缴物业费”不靠谱,不可信

引用
近来,一则“提醒业主注意,8种情形业主可拒交物业费”的帖子,在网上热炒,该文列举了出现下面这8种情况: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服务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3、对于物业服务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6、物业服务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2018-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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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业管理

1671-0991

11-4669/TU

2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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