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选编)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适用本规定.水务、文物保护、土地管理、园林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不得进行违法建设,或者利用违法建设非法获利.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开展城乡规划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遵守城乡规划的意识.
北京市、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园林绿化、行政区域、文物保护、土地管理、教育工作、非法获利、法律法规、城市管理、组织、政府、意识、宣传、条例、水务
D92;TU9
2013-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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