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1-0991.2008.04.028

由《物权法》引发的对物业管理的法制思考

引用
@@ <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是国家首次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业主对物业的管理权.业主的物业管理权属于物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物业服务公司受业主委托,依据合同约定,获得(通常也称为)的"物业管理权"只是一种权限.

物权法、物业管理、管理权、专有部分、业主委托、形式肯定、物业服务、权利、建筑物内、合同约定、共有部分、共同管理、所有权、商业用、住宅、权属、权限、国家、法律

D9(法律)

2008-07-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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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业管理

1671-0991

11-4669/TU

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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